慈善组织备案后即可募捐(二)
时间:2013-12-31
11大突破回应当前问题
立法要回应现实问题,这一点在《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的立法中得到明显体现,“条例送审稿”积极回应慈善事业实践对法律的需求,解决慈善事业在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采纳大慈善立法理念,回应目前慈善定义不清
通过倾听多方专家意见,此次立法在慈善事业的界定上突破了传统的“扶贫济困、恤孤助残”的狭窄定义,根据我国不断变化与发展的社会形势,结合国际社会对现代慈善事业内涵的阐述,把捐赠与劳务用于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动物福利的事业,以及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活动,都纳入了慈善事业的领域。“大慈善”概念与香港、新加坡、爱尔兰、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对慈善宗旨的界定近似。
回应:有效解决目前对慈善事业定义不清的问题,在立法理念上与国际接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引导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
二、慈善组织服务场所不受登记地址限制,回应慈善组织登记难
“条例送审稿”提出,未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同时规定,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年审中经慈善事业主管部 门认定后,可获得慈善组织法人资格。此外,对慈善组织的场所、 法定代表人,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方面做了全新的探索,规定慈善组织服务场所不受登记地址的限制,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境外组织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在深圳设立慈善组织或分支(代表)机构。
回应:有效破解慈善组织“登记难”的问題,对设立慈善组织减少了许多限制性规定。
三、明确政府的解己界权,回应慈善民间属性
“条例送审稿” 一方面提出政府应该设立多种扶持机制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强调政府权力不能对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营有太多干预,明确强调现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收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
回应:解决了慈善事业民间属性和政府边界问题,使政府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更加明确,行为更为规范。
四、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回应慈善资产保值增值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7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实践中主管部门对保值增值设置诸多限制,导致慈善组织的成长 和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制约。“条例送审稿”对这些限制进行突破, 规定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基金和公益信托均可作为保值增值的渠道。虽然拓展了投资渠道,但条例要求慈善组织管理者谨慎行事,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不鼓励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同时,要求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资产的投资方案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公示,以激活社会监督的力量。
回应:解决了慈善资产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为慈善组织指明了保值增值的方式和要求。
五、创立慈善资产托管制度,回应慈善资产社会化监管
为了有效规范与监督慈善资金的使用,“条例送审稿”引入了金融领域成熟的托管制度,以期依托金融技术的规范和效率特点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条例要求慈善组织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在托管银行处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以防慈善资金的运作风险。
回应:解决了慈善资产的规范使用和社会化监管问趣,借鉴商业公募基金的做法,使用专业金融工具,提升慈善公信力。
六、明确慈善信托管理机构,回应慈善信托“落地”问题
在发达国家与地区、慈善信托是慈善行业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法律法规限制,我国至今仍未在实践中设立慈善信托,“条例送审稿”中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本条例所确定的慈善事业主管部门批准”,从而扫清了成立慈善信托的制度障碍。同时,提出政府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与捐赠财产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这些制度设计如果得以实行,对于推进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增加慈善行业的资金来源有重要意义。
回应:解决了慈善信托的“落地”问题,明确了《信托法》中有关规定的操作性制度安排。
七、慈善组织备案即可开展募捐,回应慈善组织“募捐难”
比较国内地方慈善立法可以发现,宁夏对募捐限制最为严格,除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和慈善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募捐;江苏和湖南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经行政许可可以募捐;宁波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经备案可以募捐;广州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行政许可可以募捐。“条例送审稿”设立了募捐资格认定和活动备案制度,获得慈善组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在备案之后均可开展募捐活动。与上述地方相比,“条例送审稿”对募捐的规定是最为宽松。
回应:解决了慈善组织“募捐难”的问题,通过引导慈善组织间的有序竞争,逬一步激发慈善事业的活力。
八、明确慈善捐赠减免税,打破大宗捐赠障碍
目前国内大宗慈善捐赠面临一些普遍性问题,例如捐赠股权、不动产等,存在高额的物权转移过程的税费,这是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为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只能按照普通的物权转让征收税费,忽略了慈善捐赠的基本事实。“条例送审稿”提出,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 有价证券、股权或知识产权应免征物权转移过程的相关税费。同时,还对《国务院关于收入分配改革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允许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结转”进行明确,提出捐赠数额超出当年税前扣除比例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超过四个纳税年度。本条例还提出“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列入免税收入的规定。
回应:解决“捐赠股权和不动产”、“税前扣除年度结转” “保值增值列入免税收入”等3个慈善事业税费的重要瓶颈。
九、建全市慈善信息网络平台,解决信息公开与监督
“条例送审稿”把“信息公开”单独列为一章,凸显慈善透明和监管的重要性。“条例送审稿”把互联网技术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提出了“慈善信息云服务系统”概念,力图建设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网络平台。这一平台的基础功能是信息发布,包括慈善组织的基础信息、募捐方案、慈善资产增值保值方案、 财务报表以及主要开展的活动,均需要在这一平台发布,以便广大市民、媒体和其他机构査阅、监督和选择。同时,这一平台也将融合慈善组织评估与等级划分、行业信息整合与分析、捐赠、 投诉与反馈等诸多功能。
回应:解决了慈善事业信息公开和监督的平台问题,通过集约化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