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助力弱势群体,促进共享参与。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郑卫宁先生的个人出资。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地区、资助改善贫困户生活水平等扶贫济困事业;
(二)关爱和扶持弱势群体,扶持和资助贫困弱势群体接受就业指导服务;
(三)资助相关高危疾病的防治研究、学术交流合作、文献出版、知识科普及传播等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重要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3名,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不得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员情形: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期执行完毕未逾5年;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组织担任负责人未逾5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免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接受捐赠的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
(二)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
(三)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四)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五)重大慈善项目需理事会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财产使用需符合章程宗旨或捐赠协议约定。
第三十三条 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章程的事业和活动;
(二)定向资助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四条 重大筹集、投资活动的定义:
(一)一次性捐赠或投资超过50万元;
(二)理事会认为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益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开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监督资助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四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经费收支决算等进行审定。
第四十三条 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时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完整信息。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终止情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三)无法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五)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
(六)基金会分立、合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终止时需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剩余财产处理:
(一)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
(二)无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转给同类组织并公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五十一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党组织的基本职能: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需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五十四条 为党组织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第五十六条 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8日第三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