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结社立法会议纪要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于199194日至9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全国二十二个省、市社团管理处()的负责同志会议。会议就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了经验,并就《结社法》第五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社团管理司副司长陈金罗同志主持会议并作了讲话。现纪要如下:

    一、我国社团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党政府的领导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职责陆续承担了社团管理任务,相继开展了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使我国的社团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重大迸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初步掌握了我国社团的基本情况

    各地民政部门在承担社团管理工作之后,首先是了解各地社会团体基本情况,据统计,我国目前有全国性社会团体约一千六百多个,地方性社会团体约二十万个。在初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到目前,广东、江苏、甘肃、西藏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国性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也正在紧张地进行之中。可以预料,通过社团的清理整顿,不但可以掌握我国各地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而且过去那种“多头审批、多头管理”和社会团体过多过滥的状况将会有明显的改善。

    ()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社团管理干部队伍

《条例》颁布之后,各地民政部门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相继解决了一些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到目前,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已设置了社团管理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人员。约有三分之二的地()和三分之一的县()也设置了机构,解决了人员编制问题,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社团管理干部队伍。尽管这支队伍与目前所承担的工作量还不相适应,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也是不容易的。从19903月开始,民政部和各省(区、市)先后举办了培训班,分层培训了社团管理干部,使大家熟悉了《条例》的基本精神,明确了具体操作规程,掌握了政策界限。

(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团双重管理制已具雏形

    各级民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基本上理顺了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社团管理机关的关系,初步确立了成立社会团体的法律程序和双重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既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与《条例》配套的政策不断完善

    《条例》作为一个程序性法规,在实施中,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完善。据不完全统计,两年多来,以民政部名义发文的就达二十三件。与此同时,社团管理司还针对一些省咱治区、直辖市提出的问题,做了必要的解释,应该说,就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初复查登记而言,大的方针、政策是明确的。

    ()我国公民结社和社团活动已初步纳人法制轨道

    《条例》颁布后,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了《条例》的基本精神,使相当数量的人民群众了解了《条例》的内容,明确了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和登记审批程序,逐步便公民结社活动纳人法制轨道。可以认为,自1989年的政治风波之后,我国社会团体的活动之所以日趋正常,是与各级民政部门广泛宣传《条例》,严格依法办事的努力分不开的。实践证明,《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二、取得成绩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团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之所以取得重大进展,主要原因有两条:

    ()党政领导重视,指导思想明确

    社团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有些问题又十分敏感的工作。不仅涉及面广,而且要求比较高。因此,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如何,就成为能否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从各地方的情况看,各级党政领导落实国务院《条例》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指示,思想是明确的,态度是坚决的。在国国分[1990]23号文件下发后,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成立了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或主管副省长任组长,并及时转发了民政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实施方案,多次听取了民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了清理整顿工作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一些省、市的领导同志还亲自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陕西、西安、上海等省市的领导同志对社团审核严格把关,逐个提出结论性意见。多数省市的领导同志在讲话中反复强调了清理整顿社团的目的和意义,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由于领导重视,指导思想明确,使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

    ()民政部门努力,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由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带有较强的时效性,各地民政部门制定了周密的、切合实际的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实施方案,并在实施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的主管领导同志亲自授课、亲自搞试点、亲自帮助解决具体问题,有力地推动了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的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也主动与民政部门配合,抽调专人组织社团主要负责人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自觉配合民政部门做社团的清理整顿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从整体土说;我国社团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社团清理整顿工作进展不平衡

    从各地的情况看,社团的清理整顿工作迸展很不平衡,有的省已基本结束,但也有的省市清理整顿工作则刚刚起步。即使在本省内,各地情况也有很大差异:有的地市已基本完成,有的尚未展开。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应该允许进度上的差异。但如果现在还开展不了工作,恐怕会影响整个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进程。对此,应引起各地的重视。

    2.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所承担的工作量还不适应

     在这个问题上,部里和各地民政部门做了很大的努力,是有成绩的。但还有三分之一的地市、三分之二的县市的机构、人员问题还没有解决或正在解决之中。在已经建立机构的地方,人员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显然与所承担的工作量还不适应。

    3.指导尚不够及时有力

    社团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中断多年之后,再度承担的新任务。社团工作的特点是,各级除了对下指导处,还承担相当数量的社团审批管理工作,而且越往上情况越复杂,越往下问题越具体。很多问题需要下气力研究。因此,对下指导不够及时有力,有待于逐步克服。

    三、今后工作的几点设想

    社团的清理整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实施社团管理的重要步骤。当前社团的清理整顿任务还相当艰巨,同时社团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需要不断探讨。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紧紧依靠党政领导,继续做好社团清理整顿工作

    党的领导是做好社团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把社团管理工作置于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在工作中,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努力做出成绩来,争取党和政府的支持。

    ()要继续抓紧做好清理整顿初复查登记工作

    凡是清理整顿没有完成的地方,要继续抓紧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地市以上大中城市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的地方,一方面要迅速转人社团的日常管理;另一方面,要抓一下县级和乡镇社团的清理整顿工作。

    ()积极做好社团的依法管理工作

    社团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基本结束后,仅仅是社团管理工作中的开始。根据《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团的登记管理;二是社团的监督管理;三是违法社团的处罚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对新成立社团的审核登记;(2)对原有社团的变更、注销、撤销登记;(3)监督社团遵守宪法和法律;(4)监督社团依照登记的章程活动;(5)对社团进行年检;(6)对违法社团进行查处;(7)负责对社团的有关问题的咨询服务工作;(8)代当地政府草拟有关社团的政策法规等。当前,在社团管理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社团主要负责人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国际风云变幻,国内外敌对势力加紧推行“和平演变”的情况下,要保证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做好社团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保证社团的主要领导人在政治上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做到这一点,除社团主要负责人所在的干部部门加强教育和管理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也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同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团秘书长以上的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大多数社团健康发展。二是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团的经济活动情况,主要是抓住两个环节:一看社团经费来源是否合法,二看经济支出渠道是否正常。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作出政策规定,这是保证社团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加强社团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主要应抓好两件事:一是继续抓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特别注意解决地市和县两级的机构和人员问题。二是不断提高社团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干部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否则,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要树立“孺子牛”精神、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社团服务。我们的工作既是管理性工作,也是服务性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同时社团工作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为此,我们干部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要把我们的干部锻炼成既有宏观的战略考虑,也有具体组织实施才能的专门人才。同时,在我们内部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制度,使社团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五、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参加政协的八个团体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科协、共青团等8个团体不再履行登记手续,也就是排除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外,但这8个社团所属的团体仍属《条例》调整的对象。《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各地不能扩大不登记的范围。

    ()关于民办科研院所是否登记的问题

    民办科研院所,如民办科学研究所,不是社会团体性质,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不需要登记。

    ()关于社团经商办企业问题

    社团不得经商办企业。党中央、国务院已作了明